1.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南市人民政府《湖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特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自的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长沙市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分级标准
依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启动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
(4)超出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处置能力的;
(5)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2 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明确由市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3 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州)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市(州)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4 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2.1市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局根据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市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 陈跃文 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总指挥: 朱国辉 市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浩林 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自立 市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许柏松 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圣洪兴 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潘 虹 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谢 辉 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省局、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2)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3)组织和协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完成省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局应急指挥部由下列成员单位组成: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办公室、财务基建处、公平交易分局、市场分局、企业注册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市消费者委员会、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为市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1)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研究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指导、督促各分局、县(市)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协调配合省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办公室
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财务基建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财务经费保障工作,确保重大食品事故顺利开展处置工作。
(4)公平交易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
(5)市场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6)企业注册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处
根据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对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8)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
(9)政策法规处
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10)监察室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各分局、县(市)局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1)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12)市消费者委员会
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消委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处理好消费者投诉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3)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个私协会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宣传、教育工作,督促食品经营户依法经营。
2.1.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市局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和有关处室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徐亮明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副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日常综合、协调、督办和落实工作。
(2)检查督促分局、县(市)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
(5)负责与全市工商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6)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各分局、县(市)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1 各分局、县(市)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各分局、县(市)局应当按照市局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2.2 各分局、县(市)局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各分局、县(市)局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其相关内设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市、县局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1.1 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I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局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成立应急办公室。
(2)在12小时内召开成员单位参加的市局应急指挥部会议,迅速制定具体措施,下发至各分局、县(市)局,指导其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畅通与各分局、县(市)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由各分局、县(市)局及时监控涉案食品在市场的销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
(4)立即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工作。
(5)在调查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检查方案,下发全系统,全面开展市场清查和检查。
(6)市局应急办公室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等情况实时报告,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迅速通报各分局、县(市)局应急指挥部。
(7)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局、市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
3.1.2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市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局报告,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和省局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调度协调,实施应急保障。迅速部署执法行动,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立即展开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局应急指挥部上报。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市场检查。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巡查。依法从重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地区的,紧急通知相关市、州局并报告省局。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专用电话保证畅通,夜间有专人值守,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
(2)各分局、县(市)局应急响应
各分局、县(市)局在市局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启动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全面清理检查市场,查找有无引发事故的该类食品,防止该类食品在市场上流通。
3.1.3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各分局、县(市)局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分局立即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局报告,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市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县(市)、区局通报情况。
(2)市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市)、区局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困难。
(3)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监督和检查落实,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启动应急预案,严密关注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做出预警。
3.2 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3.3 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各级应急响应状态后,应急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局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3.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4. 报告、监测与预警
4.1 信息报告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保准确、及时,万无一失。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4.1.1 报告单位和时限
(1) 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分局、县(市)局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形成初次报告,及时上报市局。
I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须在4时内上报。事故发生地县(市)工商局逐级上报的同时,可直接上报省局。
II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须在8小时内上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须在12小时内上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局须在24小时内上报。
I级、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二天一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至少三天一报。
(3)应急状态解除后,事故发生地工商局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形成处理报告,上报市局。
I级、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三日内上报。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上报。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十日内上报。
4.1.2 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处理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
4.2 信息监测
市局及市局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
(4)相关部门通报。
4.3 信息预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或者隐患、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本地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省局、市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工作奖励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5.3 善后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逐级上报。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基本情况、组织体系建设、应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4 制度完善
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故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6. 应急保障
6.1 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
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6.2 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
Ⅰ级、Ⅱ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分局、县(市)局局长和主管副局长,各基层工商所所长和副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状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收上级的相关指示。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能够集结30人以上,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Ⅲ级、IV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执法力量,处理应急事故;畅通沟通渠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6.3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物资和经费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分局、县(市)局级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市局备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7.2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