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美奕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383户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长沙美奕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383户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名单见附件)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们)公司未按期公示2015、2016或两年以上的年度报告,2015年1月1日后连续两年及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对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其留存的联系方式也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未按期公示2015、2016或两年以上的年度报告的企业数据,本局通过湖南信息化综合业务系统采集,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及以上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
证据三:《关于查询企业纳税情况函》,证明本局向长沙市芙蓉区国家税务局核实当事人纳税申报的情况。
证据四:《证明》,由长沙市芙蓉区国家税务局提供,证明当事人2015年1月1日后连续两年及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本局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明其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
你(们)公司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所指行为,属于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你(们)公司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们)公司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南容、陈向京 电话:0731-8477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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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8日